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7〕4号)
各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关系到国家优秀人才的选拔培养,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按照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我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坚持以办人民满意的高考为宗旨,继续实施招生工作的“阳光工程”,进一步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施主体、流程环节上细化、实化高校招生有关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普通高校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条件和结果等必须向社会公开。在报名、考试、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全面、准确、及时地向考生、社会发布招生的政策规定、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有关信息。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考生举报、申诉制度,提高招生信访工作水平和招生服务工作质量。继续实行“分时段划定录取分数线、分时段填报志愿、分时段组织录取”的做法,提高考生按志愿录取的比例。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招生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要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我省高考报考规定,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5] 70号, 以下简称《规定》)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府办[2005]85号,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将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将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的关口前移,加大审查工作力度,严格审查每位考生的报考资格,把好入口关。实行考生报名资格公示制度,所有考生的报名资格和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资格、省外就读生中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必须向社会公示。对于持虚假报名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要坚决取消其报名资格;弄虚作假取得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 同时将其行为记录在考生电子档案的诚信记录中。各级监察部门要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立处各类违纪案件。对违反政策规定,为考生出具虚假报名材料、出具虚假享受政策照顾证明材料以及在考试、录取等工作过程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招生工作部门要不断加强招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招生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杜绝招生工作中任何徇私舞弊行为和腐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