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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2001年6月11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发[2001]10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解决人民院“执行难”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根据中共中央11号文件和云南省委10号文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搞好协助执行;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及时打击抗拒,妨害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现就执行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加强支持、配合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应给予配合、支持,对依法应予协助执行的予以协助,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三机关的相互配合下得以顺利实施。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对遇到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紧密配合,迅速依法处置。其中,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快侦、快捕、快诉、快判。

  三、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案件,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四、公安、检察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已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擅自解除执行法院的强制措施。

  五、人民法院到公安机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及有关单位车辆时,应出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以及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车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查询和冻结手续,并如实提供车辆注册登记的有关情况和出示相关证明。对依法查封、冻结的车辆,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办理车辆的抵押、转让、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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