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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条 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既毁坏林木又毁坏林地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或第三百四十二条从一重处罚。

  第六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的,以及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滥代竹林或者其他竹子,“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

  第八条 《解释》一条中的树木年代久远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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