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重大疑难案件研究,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约请人民检察院派人提前介入共同研究,保证重大案件的处理依法进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强化证据意识,确保办案质量
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证据意识,加强现场勘查工作,可做好对各种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对于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重要证人的取证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有效固定言词证据,以防其后发生重大变化。要重视逮捕后的继续侦查工作和起诉环节的补充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对批准逮捕但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继续侦查意见书;对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拿出书面补充侦查提纲、补侦提纲要详细说明需要继续侦查的内容及目的,使侦查人员能准确了解补侦的意图。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继续侦查意见和补充侦查提纲,要按照要求收集、完善证据,确保案件质量。经工作,确实无法完善的证据,要据实作出说明。
六、加强联合调查研究,有效指导执法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就当前侦查、预审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的案件质量和办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对策。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确定专题进行调研,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方案、以便及时指导刑事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各自制定其有关刑事办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意见,可以事先征求对方意见,事后抄送对方,必要时可以联合发文。
七、加强业务交流,促进办案协作
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的统一规划,不定期的组织双方一线办案人员开展业务交流,总结经验教训。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办案单位的指导。并就侦查过程中调查取证等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交换意见,确保案件得到准确、及时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接本通知后,请抓紧贯彻落实。对有关联系配合工作,可制定具体规定。联系配合情况及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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