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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2005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申办材料需另附:(1)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河北省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依法经营承诺书》;(3)所设零售点位置平面图。
  3、发证时间,城市四区从2005年1月19日至2005年2月1日止。各县发证时间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为提高办事效率,堵塞证照不全的漏洞,安监、公安、供销、工商部门实行合署办公一站式服务,临时办公地点由供销部门提供。市、县(区)安监局会同供销社对各市、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会审。会审合格的,由市、县(区)安监局核发《河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供销社核发《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固定零售许可证》。
  4、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商户,凭依法申请领取的《河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和供销社核发的《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固定零售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年检。
  5、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商户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对其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各县(区)安监局对发证情况进行汇总,《秦皇岛市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情况汇总表》填好后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五、批发零售上市和燃放时间
  1、城市四区批发零售时间从2005年1月l 9日至2月24日(农历腊月初十至正月十六)。
  2、燃放时间限定在2月6日至2月24日晚二十四时(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
  3、各县批发、零售、燃放时间由各县人民政府规定。
  六、市场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l、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
  2、严禁在国道、省道和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繁华街道、加油站、易燃易爆单位及周边地区布设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
  3、市场、商场、电话亭、居民楼房院内,不准设点;
  4、学校、公园、疗养院、医院,汽车存车场附近50米内不准设点;
  5、市场边缘30米内不准设点;
  6、专店经营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l0平方米;
  7、专柜经营的,专柜长度不得小于2米,与其他商品柜台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8、烟花爆竹必须存放在顾客用手触摸不到的柜内,零售点要配有可存放1 0至20箱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3 0公斤)的专用库房,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
  9、固定零售点、库房内及周围要无明火,无不符合要求的电线,无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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