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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严肃价格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5、凡是县、区(开发区)物价部门未按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由市物价局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其退还鉴证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二、严格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报批程序
  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出台价格干预措施,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各县、区(开发区)物价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市物价局向省物价局上报后,由省物价局向省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和物价部门均无权制定价格干预措施。
  三、严格执行价格监督检查管辖权限
  1、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实施办法》和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重新明确价格管理和价格检查中几项规定的通知》执行。
  2、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明码标价、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分隶属关系,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物价部门管辖。
  3、举报案件,由受理举报的当地物价部门检查处理。市级物价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可交办县、区(开发区)物价部门。县、区(开发区)物价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需要市级物价部门处理的,应当报送市级物价部门。
  4、对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5、对超越权限检查的,由上级物价部门责令纠正;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撤消;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听证制度
  凡列入《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秦皇岛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定价(费)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秦皇岛市价格决策听证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会。应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由同级政府或上级物价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级政府或上级物价部门宣布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物价局负责对县、区(开发区)价格听证过程进行监督,县、区(开发区)物价局组织的听证会,要在听证会结束后一周内将听证会组织情况报市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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