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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严肃价格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严肃价格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秦政办[2005]3号 2005年1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严肃价格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严肃价格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各县、区(开发区)及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执行价格纪律方面总体上看是好的,但是在检查中也发现有部分县区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存在着超越规定权限批费、定价、鉴证等问题。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把经营性收费变为行政性收费,强行收取。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令取消和降低,但不能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规范,将干扰全市价格工作的正常开展,侵犯消费者、经营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我市投资环境,影响我市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此,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严肃物价纪律严格依法行政的通知》(冀价政调[2004]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有关价格工作纪律明确如下:
  一、明确定价权限,严禁越权批费、定价、鉴证
  全市各级物价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价格法》、《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定价目录》、《省授权秦皇岛市定价范围》规定的定价权限办事,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上述规定越权定价、批费、鉴证。
  1、凡是属于国家和省、市直接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凡是越权定价和调价的,无论是当地政府批准的,还是物价部门批准的,一律无效,都必须坚决纠正。
  2、属于市授权各县、区(开发区)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各县、区(开发区)在准备定价或调价前,要先报市物价局审核,征得同意后方可开始履行程序;定价或调价后一周内要将定调价方案及定调价金额报市物价局备案。
  3、凡是制定和调整价格,一律以正式文件为准,不得以口头答复、电话同意、登记收费许可证等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依据。
  4、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及其物价部门违反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市物价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收回授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执行越权定价文件的经营者和单位,按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越权定价的政府或者物价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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