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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2年11月12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
  《萍乡市人民检查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中共萍乡市委批准,现予印发。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01]11号)精神,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提请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立案侦查。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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