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标和重点
(一)专项行动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的传销活动明显减少,其他地区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有所减少;全区防范和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二)专项行动重点:
1.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2.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的行为。
3.打击的重点对象:一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二是逃避打击或者被依法处理后仍屡教不改并以此为业的传销人员;三是在多个地区同时进行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四是以合法公司为外衣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
4.以来宾、玉林、贺州、梧州、北海、桂林、贵港等7个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市为重点地区,对传销活动进行重点打击。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