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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失效]


  (五)加强对煤矿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

  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现有以承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开采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处理。

  五、加强骨干煤矿建设。提高新建煤矿准入门槛

  各产煤市要挑选一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布局合理,有资源储量的煤矿(包括整合煤矿),通过整合和技术改造,建设成达到9万吨/年以上的骨干煤矿。我区新建煤矿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对薄煤层和极薄煤层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煤矿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

  六、认真做好煤矿整顿关闭规划

  各产煤市要对本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一次详细摸底调查,根据分解目标,按照资源开发规划、矿区规划和整顿关闭工作要求,对现有煤矿重新进行规划,合理布局,并在此基础上制订2007年和2008年的关闭计划。

  七、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度

  自治区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广西煤监局以及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广西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组织开展重点督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进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各产煤市、县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各相关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要关闭的矿井名单,由安监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汇总后,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同时要按照简化程序、加快进度、减轻负担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整合煤矿的整合进度和证照换发工作,及时返还关闭煤矿的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乱采滥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及采矿许可证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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