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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失效]

  (十三)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十四)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五)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应予关闭的。

  四、积极推进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各产煤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铝号)的规定,由各产煤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制订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厅(局)际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未经审定同意,任何部门不能擅自整合或扩大生产规模。

  (一)下列煤矿必须进行资源整合:

  1.布局不合理,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和矿区相邻之间无隔离带的;
  2.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炭资源比较丰富的。
  拒不进行整合或逾期整合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下列关闭矿井不得进行资源整合:

  1.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
  2.采矿许可证到期且资源枯竭的;
  3.已关闭的水害威胁严重的;
  4.煤与瓦斯突出的。

  (三)煤矿资源整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被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或合法保留的;
  2.整合后的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万吨/年;安全生产条件好,开采薄煤层的矿井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开采属于0.6米以下极薄煤层、边角残煤或地质构造复杂埋藏极不稳定煤层的矿井规模不低于4万Ⅱ屯/年;
  3.整合后,只能是一个法人主体和采矿权人,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杜绝一证多井。

  (四)煤矿资源整合的程序:

  1.现有生产矿井中,经自治区经委、安监局、广西煤监局核定达不到3万吨/年以上,具备扩大生产规模资源条件的,可按煤矿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技改的相关审批工作;
  2.已经完成技改审批手续,正在实施技改施工的3万吨/年矿井,要暂停施工建设,并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变更修改设计及相关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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