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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到2008年,实现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杜绝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2007年关闭3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到2010年全区煤矿数量控制在180处左右。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三、关闭煤矿的类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五)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八)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
  (十)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它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十一)资源接近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的;
  (十二)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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