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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市、县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研究制定本市、县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到2010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要按照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要综合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组织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建项目,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以达到减少煤矿数量,提高矿井规模和矿井安全生产水平的目的,改变我区煤矿散、小、差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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