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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法律适用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在适用《刑法》第234条和第232条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即使仅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也可以依照《刑法》第232条定罪处罚;行为人仅具有伤害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依照《刑法》第234条定罪处罚。行为人对杀人和伤害后果均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的,也可以结果定罪。
  在办理有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案件时,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对于在斗殴中明显实施故意杀人或伤害等行为而同时触犯《刑法》第292条和《刑法》第234条或《刑法》第232条等规定的,可以从一重罪论处。
  (三)关于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
  1.关于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对首要分子的定罪问题
  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虽然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其也要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适用《刑法》第234条或第232条转化定罪。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部分积极参加者没有转化定罪的,对首要分子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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