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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通知》规定,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依照刑法十三条的规定,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对于多次实施,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或者所涉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威力较大(如制式、军用、自动、先进、大杀伤力),依照《通知》第1条的规定,也可以认定为犯罪,从轻或免除处罚;具备上述情形,适用《通知》第2条规定时,也可以不予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3.关于对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能否适用减轻处罚问题
  《通知》第2条没有规定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精神,符合《通知》第2条规定的行为只能免除或从轻处罚,但对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二、办理聚众斗殴案件的有关问题
  (一)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聚众斗殴一般是指拉帮结伙,人数达3人以上,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对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后果不严重的以及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斗殴行为,不应以犯罪处理。
  聚众斗殴不仅要有聚众的行为,而且要有斗殴的行为。斗殴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与另一方互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斗的行为。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罪与共同伤害罪之间的界限,防止将多人共同实施的伤害行为简单地以聚众斗殴处理:
  1.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3人以上,一方不到3人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2.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3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3.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3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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