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年10月25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7月制定了《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和《关于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期间办理涉枪涉爆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及“治爆缉枪”专项斗争以来,在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和《对执行(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在处理聚众斗殴案件中,仍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最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就全省处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中所遇到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对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涉枪、涉爆案件的有关问题
(一)
关于《解释》的适用
1.关于对烟花爆竹的认定问题
应严格依照
刑法及
《解释》的规定认定爆炸物的范围和种类。对于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而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火药、黑火药的,或者从烟花爆竹中提取黑火药、烟火药非法作为他用的,可以认定为
刑法所规定的爆炸物。
对于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