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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进一步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三、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实行标本兼治。
  (一)加强制度建设。重点建设相关单位要在检察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建立相应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制度、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制度、财务与物资管理制度、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理人员管理和自我约束制度、竣工验收和备案审查制度等,依法约束建设各方的行为。
  (二)加强对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1)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必须邀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指导;(2)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3)必须公开招标投标的程序、内容、标准、时限、结果以及经办机构的职能、工作人员的责任,接受社会监督;(4)禁止工程招标投标的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5)坚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在重点建设中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转包、非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行为。
  (三)加强对征地拆迁费用支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补偿费用的标准、补偿费用支付和管理,都要制订完善的管理监督办法,按照“依法、公开、规范”的原则,公布于众,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在征地拆迁补偿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和照顾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种克扣农民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行为。
  (四)大力推进建筑市场与工程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检察机关,建立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I程建设监督的重点由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延伸到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严格做到中标单位与签订合同及现场施工单位一致,进场队伍、项目经理、设备、材料、工程监理人员等与中标标书规定的一致,中标价与结算价基本一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农民应拿到的款项一致,坚决制止和纠正工程承发包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围标、挂靠、非法转包,以及克扣农民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挥检察机关和相关单位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监督作用,对重点建设资金实施有效的监管审核。重点是加强工程投资预算的编制,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款项支付,工程变更设计量安全管理以及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督。项目法人应依托同步预防机制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建设资金依法、合理和及时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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