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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十九)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鼓励城乡居民、志愿者积极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义务监督工作,参加各种有组织的实践活动。
  五、加强领导,保障“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十)建立健全“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成立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协调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督察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各市、县(区)、各乡镇(社区)应建立相应的机构。
  (二十一)加强“城乡清洁工程”宏观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发展规划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发展规划,明确努力方向,落实工作责任。
  (二十二)实行分级负责原则。自治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进行指导、监督、考评工作,各地的“城乡清洁工程”以市为中心,以县(区)为重点,以乡镇(社区)为基础,辐射到广大村屯。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责任制。
  (二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要认真实行严格的检查和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的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经常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制度,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将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二十四)强化竞赛和创建工作载体,完善激励机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巩固和完善“南珠杯”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竞赛活动,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创建文明与卫生城市、文明与卫生县城(镇、村)和文明与卫生先进单位。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城乡清洁工程”的目标与竞赛、创建活动相结合,将任务分解到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每一个管理环节,作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年度:正作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奖励基金,根据相应的奖励惩罚办法进行奖罚。
  (二十五)建立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的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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