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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十二)积极推进“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污水与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政策,减免行业发展的各项税费,鼓励行业加快发展,积极推进污水与环卫处理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工作的市场运作机制。开放环卫作业市场,实现清扫保洁、垃圾收运与处理的企业化运作。降低行业发展门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投入与行业竞争,走事业化、企业化经营的道路。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部门、精神文明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和专栏进行宣传,调动城乡居民参与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本部门的开展情况。教育部门、各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与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城乡清洁卫生意识。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和教育工作,形成全民参与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新局面。
  四、建立和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
  (十四)完善“城乡清洁工程”人员与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做到市、县、乡镇、村屯均保持稳定的保洁队伍,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要建立各级财政经费增加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从业人员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保障。2007年各地级市要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业内的各项行政性收费要全额用于行业事业的发展和建设,不断提高日常管理水平。
  (十五)加快法制建设。要制定和完善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章和实施细则,构建完善的“城乡清洁工程”法制体系。
  (十六)提高监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和部署,尽快形成不断循环提高的管理监督体系和“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成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执法工作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的集约管理方式,落实处罚与教育、严管和奖励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十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与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区城建监察队伍的统一管理和督察指导,强化自治区级建设监察管理,各市、县要调整充实现有的管理执法队伍,实行一个部门协调管理,逐步实现向综合执法方式的转变。加强执法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形成过硬的队伍作风。健全各级人民政府与司法部门之间强化行政执法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优化治理工作环境。
  (十八)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指导,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完善服务热线、投诉信箱、群众接待日等意见受理机制与部门反馈机制。建立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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