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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加强施工工地与运输环节社会责任教育。组织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运输建设材料与渣土的车辆要采取加盖密闭运输的措施,严厉处置各类运输车辆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六)治理违法建设。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维护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查处,要在2008年前使违法建设的问题得到有力的控制与有效的治理。
  (七)加大对城乡小街小巷的改造力度。积极改善广大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配置环卫、健身、宣传等各类公益设施,解决居民出行难问题,改善邻里和谐共处的物质条件。力争在2011年基本实现全区城镇现有小街小巷改造、整治的目标。
  (八)加强城乡居住环境的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和规范城镇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凡是新建居住小区,要严格按照规定,达到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现有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在2008年前要形成规范管理。积极探索“城中村”的治理和改造模式,地级市要逐年安排综合整治任务,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城中村”的社区化管理。加快推进农村旧村改造与新村改进工作,重点建设和完善各类公益设施。
  (九)加快专业规划的研究与编制。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重点抓好公厕、垃圾收集、清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集贸市场 (含各类专业市场、临时市场、农村圩场)、公共广告牌、停车场、小街小巷、公共秩序监控系统等城乡清洁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与专项研究。
  (十)建立和完善城乡道路日常保洁系统。力求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道路保洁管理全面覆盖。要提高城乡结合部区域道路保洁水平,乡镇道路、圩场要进行日常清扫保洁,村屯道路、圩场要定期清扫。大力发展城乡道路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高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和城乡垃圾转运机械化程度,力争在2011年各地级市市区实现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0-40%的目标。
  (十一)加快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各市、县目前排水、垃圾清运设施不能覆盖的建成区要加快建设相关设施;尚无规范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和建筑垃圾专用处理设施的市、县,要加大财政投入与引进社会资金的力度,抓紧立项建设。要开展污水再生利用、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相关工作,集中收集和处理城镇污水,规范生活与建筑垃圾的清运行为,减少污染,减少废弃物产生量,保护江河水系水质,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综合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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