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6]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是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迫切需要,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把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一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确保我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二要节约集约用地,从规划控制、市场配置入手,切实管住建设用地总量、严控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建设用地存量,确保用地供应结构合理化。三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禁止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改变基本农田位置。四要推进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摸清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情况和逐年实际变更状况,准确掌握耕地实际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数量。五要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六要加强土地监督检查,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