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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三、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2]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费两部分。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和其他等费用;业务费包括:办案费、装备费、服装费、消耗费、会议费、宣传费、教育培训费、特约检察员经费(包括人民监督员经费)和其他费用。

  四、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分类保障标准

  根据我区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差异,结合各县级人民检察院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分为三类,作为最低保障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类:公用经费2.6万元/人、年。其中:日常公用经费0.8万元/人、年,业务费1.8万元/人、年,执行该标准的地区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

  第二类:公用经费2万元/人、年。其中:日常公用经费0.6万元/人、年,业务费1.4万元/人、年,执行该标准的地区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惠农区、大武口区、平罗县、吴忠市、青铜峡市、中卫市、中宁县。

  第三类:公用经费1.5万元/人、年。其中:日常公用经费0.4万元/人、年,业务费1.1万元/人、年,执行该标准的地区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

  以上保障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三年内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五年,已超过此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的措施和要求

  (一)保障人民检察院正常业务工作的需要

  1、个人经费。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岗位津贴以及社会保障等政策性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部门预算,按时足额发放。

  2、日常公用经费。按部门预算要求,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3、业务费。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自身财力状况以及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严格按照自治区核定的标准,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业务经费,确保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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