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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7]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05)2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重要性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人权、维护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的基本要求,保证基层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合理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

  二、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保障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供给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根据现行事权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检察院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予以保障。

  (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县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将办案追缴的赃款等收入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中要按照标准足额安排经费,确保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基本所需。

  (三)突出重点,确保必需。县级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公用经费要按规定予以保障;所需的办案、装备等支出费用应给予重点保障。

  (三)科学核定,因地制宜。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符合科学性、合理性,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实际需要等因素,在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内,科学测算、合理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财政保障能力的逐步提高和检察院工作任务的增加进行适时调整,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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