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
(沪高法[2003]200号 2003年5月20日)


  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徐汇、闸北、普陀三区全面推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沪委政法[2002]170号)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裁定假释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部门(下称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转递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管制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通知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参加。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之日将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监狱(少管所)对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或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在上报材料的同时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应适当提前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应当提前5日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假释之日,应当通知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参加,并将假释罪犯带回社区。监狱(少管所)应将假释罪犯的法律文书于当日转交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包括罪犯的原判判决书(裁定书)、服刑期间的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所鉴定表》。
  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将罪犯送交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同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包括罪犯的原判判决书(裁定书)、服刑期间的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的通知书》等。
  已在监狱医院外治疗的罪犯,在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时,监狱(少管所)应当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告知罪犯去向。罪犯因病危、病重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监狱(少管所)应在罪犯离监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