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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一)财政部门
  1、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
  2、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3、受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变更等备案;
  4、负责公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中标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5、监督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履行情况及协议供货合同执行情况。
  (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受财政部门委托组织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的招投标工作;
  2、确定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由省级负责);
  3、核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项目验收单,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4、协调采购人和协议供货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要求;
  5、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供货价格、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6、配合财政部门对违规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7、统计收集协议供货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三)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供货协议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准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不准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中标产品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采购办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4、为采购人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
  5、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四)采购人
  1、将采购项目编入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4、发现协议供应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或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5、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6、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购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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