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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执行
  (一)采购人应当按照协议供货规定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二)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将采购资金存入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到户后,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表》报市政府采购办核准,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和中标产品。
  (三)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或优惠率是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幅度进行谈判。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五)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六)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持下,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七)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协议供货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单》送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有关规定,出具政府采购支出审批单,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采购人应将采购合同副本与原始发票一起作为记帐凭证装入会计传票,作为政府采购凭据。
  第五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中标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供货价格、优惠率分别报市政府采购办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在市政府网政府采购专栏上公告。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供应商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可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采购办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市政府网政府采购专栏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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