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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第九条 村民使用的电气设施应当符合质量标准,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统一安装、检修和维护。电、气焊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证操作。
  第十条 村民的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烧荒、沤粪、祭祀等野外用火应当报村民委员会登记,做好防护工作。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地以及柴草、饲草垛堆放地等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 凡遇五级以上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严禁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乡(镇)和村(屯)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消防知识,针对重点部位、场所,明确干部和派出所干警消防安全责任,督促落实有关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消防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将有关人员名单报当地派出所备案,作重点管理。
  第十三条 村民存放的汽油、煤油不得超过10公斤,存放的柴油不得超过180公斤,并应当存放在无火、无电源的房间内。
  严禁自行拆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炉具设备,严禁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第十四条 每户村民除在村内适当留有少量的柴草、饲草外,生活所用的柴草、饲草垛一律实行村外安全区域存放制度。
  村民留有的柴草、饲草量以每户50.0公斤(或计算为体积)为中间基数,具体数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柴草、饲草垛村外存放区域应当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与村民住宅区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五条 对春防、冬防、收获期等重点防火期以及庙会、集会等重大活动,村(屯)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并报乡(镇)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六条 村(屯)应当设置不少于一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和消防宣传园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利用广播、报纸等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增强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当开设不少于四课时的消防安全知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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