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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确定本市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功能完善。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规划、旅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拟建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规划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和公园功能。

  第十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商服网点及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的公园内游乐设施和商服网点,按合同有关约定履行。

  第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或者管理者同意,其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关闭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公告。

  第十五条 公园内的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当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

  第十六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批准进入的车辆,其行驶及停放不得影响游客游览和安全。

  第十七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环境,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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