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业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四月六日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二○○六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市长:林秀山
二○○六年四月六日
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创建生态市、园林城,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社会公益性公园的日常管理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园景观、设施、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
(二)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三)养护管理绿地,保护古树名木和园内文物古迹。
(四)负责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及社会团体、个人认养动物工作。
非社会公益性公园由所有人或者法定管理者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工商、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社会公益性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对于免费开放的公园,落实专项资金,保证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公园绿地维护和管理的正常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筹集公园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并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公益性公园。
第五条 对在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