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业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四月六日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二○○六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市长:林秀山
二○○六年四月六日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各类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
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城管、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七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拆除基础、承重墙体、主体承重构件、板、梁、柱等结构;
(二)在主体承重构件上超标准增大荷载;
(三)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四)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
第八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进行装饰装修、改修、改建需要开凿墙体或者楼地面、增设构筑物增大荷载、改变使用功能,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或者上述活动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县(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