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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等金融机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等金融机构的决定
(宁政发[2007]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金融单位:

  去年以来,我区各级金融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和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不断深化金融改革,优化金融结构,创新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加强金融调控和监管,在保持全区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激励各级金融部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等13家金融机构予以表彰,授予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宁夏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和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全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和银川市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授予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和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授予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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