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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十九条 “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发放、信息变更、注销、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由管理部承办。
  第二十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转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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