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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
  “中心”在各县(市)、区设立的管理部负责办理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
  “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设立的相关资料到辖区管理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日内持管理部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六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职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二日内持管理部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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