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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本户家庭此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连续缴存不足一年。
  (四)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均达不到工资总额5%。
  (五)有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六)对发生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尚未还清本息的单位,暂不受理新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房合同或建房批文。
  (二)交款收据(预交款要达到30%以上)。
  (三)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持《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购二手房持房照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交易凭证。
  (四)身份证、户口簿。
  以上材料均要原件,审查后留复印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区最高额度为15万元(夫妻双方均按市政府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20万元),市辖各县(市)最高额度为5万元,且均不超过购房总额的70%。未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和个人均按工资总额5%比例缴交的,以及购买二手房的,按购房总额50%的比例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市区最长为20年,市辖各县(市)最长期限为10年。具体期限依据贷款额度及家庭收入,按每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35%-45%的比例确定,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的贷款,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一律从下年1月份按新的利率标准由承办银行统一调整。
  各县(市)所在地中、省直单位的职工在市区购房可按市区标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四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为“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职工首先到辖区管理部办理申请,携带购房资料领取并填写《齐齐哈尔市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审查。相关资料真实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经“中心”履行三级审批后转入担保抵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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