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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归集余额的120%。
  (四)借款人必须是在本市当地购、建或有偿动迁投资的自住住房。
  (五)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住房取得房照或全额交齐房款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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