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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维修鉴定证明等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一次性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偿还贷款本息凭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偿还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银行贷款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等级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境外永久居住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注销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调离本市的,调离本市工作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由职工单位财务人员持单位介绍信、职工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及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还需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单位代办或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单位代办人或受委托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初审,核实提取额度,开具《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名章。
  第二十条 “中心”审批。经办人携上述材料到辖区的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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