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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或者调离本市的;
  (五)偿还银行住房贷款(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六)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全部贷款本息的;
  (七)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其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定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十条 购买商品房或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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