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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人事厅)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发[2004]10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当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预交仲裁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预交处理费。
  第三条 中、省直(省农垦、森工总局除外)在哈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预交仲裁费。
  省农垦、森工系统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总局或分局(管理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预交仲裁费。
  除以上两款规定外的人事争议案件,市(地)政府所在地中直、省直和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市(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预交仲裁费。
  除以上三款规定外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预交仲裁费。
  第四条 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案件,每件20元;4至9人的案件,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案件,每件50元。
  第五条 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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