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湘检会[2003]7号 2003年8月1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统一执法思想,形成打击合力,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查办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单位要确定主管负责人与具体联络人员,每季度相互通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及受案、立案与撤案,批捕起诉与判决裁定等情况;对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在案件查询、检验、鉴定等方面,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认真履行有关职责,促进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公安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存在违法现象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纠正意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四、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于受案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同时说明理由、退回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