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反映本辖区内的案件;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交办的, 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请求监督的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市人大常委会实施重点监督:
(一)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二)罪案不移送、不起诉的;
(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后果的;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
(五)互相推诿、状告无门、久拖不决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后果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个案监督的方式及程序
第一节 交办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内司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交市公检法机关办理。
第十条 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市人大内司委进行调查,调查采取听取汇报、调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市人大内司委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市公检法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需要调阅案卷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签发调卷函,所调案卷包括正副卷。
第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市人大内司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调查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或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形成审议意见,以交办函形式交市公检法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市公检法机关接到交办函后,应进行专题研究,认真办理,并在限期内将案件办结,书面报告结果。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公检法机关的办理结果或者意见不当的,市公检法机关应该进行复查,并在一个月内报告复查结果。
第二节 转办
第十五条 市人大内司委通过受理申诉,发现案件有错误或错误可能,由市人大内司委分别直接转市公检法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