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个案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2003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保证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案监督,是指依法对市公检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办理的案件所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理;
(二)集体行使职权;
(三)分级受理;
(四)不直接处理案件。
第四条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内司委)负责办理个案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公检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对个案监督意见必须认真研究,依法办理。
第二章 个案监督的范围、内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的范围:
(一)市公检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存在违法的案件;
(二)市公检法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裁定、判决有错误的案件;
(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的案件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内司委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案件;
(二)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组织调查、执法检查、视察和评议中发现的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