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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档案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监督指导专业档案馆以及单位的档案管理,协调指导同级国家机关现行文件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三)开展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档案标准化的宣传普及和档案培训工作;

  (四)指导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设置国家综合档案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二)收集和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历史档案资料;

  (三)对进馆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目;

  (四)运用现代化技术对进馆档案进行有效地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或者不安全的,档案馆有权采取代管或者寄存的方法代为保管;

  (六)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发展和公民提供有效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开放档案的工作;

  (七)负责档案的保密与解密、统计、鉴定和到期档案的销毁。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和集中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及资料;

  (三)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单位工作服务;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

  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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