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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关于2007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关于2007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7〕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现将2007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适用范围按原规定不变,具体包括:本市户籍的支内(支疆)、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支内(支疆)、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在外省市退休和领取养老金,现退休回沪定居并已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二、2007年度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筹资标准和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标准维持2006年度标准不变。

  三、2007年度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高额自负医疗费帮困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㈠ 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

  1. 外省市医保机构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报销门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2. 外省市医保机构不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门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700元降低到13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㈡ 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

  1. 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维持2006年度标准及比例不变。

  2. 外省市医保机构未规定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四、2006年度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结余资金可在2007年度结转使用。其中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其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结余资金在其办理参加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手续时转至迁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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