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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依法办理涉烟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依法办理涉烟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检发字[2004]25号 2004年3月25日)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铁路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所属各区、县局、分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首都烟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涉烟犯罪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涉烟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出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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