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林木补偿费按照《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78号令)执行。
(三)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库区市(州、地)、县(市、区)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按照同一库区同一标准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四)移民房屋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7号)并结合国家发改委审查批准的龙滩水电站移民房屋补偿调整标准综合确定。
(五)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不可搬迁附属设施补助费、移民搬迁期间保险费、外迁移民线上零星树木补偿费等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参照龙滩水电站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时的标准执行。
(六)水电工程建设期间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自移民搬迁的次月起至首台机组投产发电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计列,纳入工程投资概算。
(七)基本预备费和实施管理费的取费标准原则上参照龙滩水电站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时的标准执行。
四、调整的程序
由电站业主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报告,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原审批(核准)机关批(核)准。
调整我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是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新移民条例在我省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站业主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相关工作,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移民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责成电站业主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调整概算专题报告,按程序审查和报批。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使广大干部和移民群众理解政策和掌握政策,把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特别是资金的分解兑现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扎实推进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西电东送”工程顺利实施和能源工业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