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定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紧急、重大的问题,经协商一致后,可随时召开。
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在案件的查询、检验、鉴定等方面。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认真履行有关职责,促进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个案协调和沟通,推动涉嫌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发、破案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并可以就是否涉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同题进行咨询,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犯罪案件,公安、检察机关以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会诊,解决定性、取证、适用法律和侦、捕、诉等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应与行政执法机关协商,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必要时,检查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反馈落实情况。公安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存在违法现象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纠正意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四、加大监督力度,保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时,应同时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跟踪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未及时立案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的侦查期限内侦查终结。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应在调查取证、批捕、追赃、移送起诉等方面予以协作配合,确保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对重大、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于受案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不立案的,应同时说明理由,退回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督的结果及时告知提出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不能确定是否涉嫌犯罪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如果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