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桂检会[2004]1号 2004年4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分局)、农业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国家税务局、烟草专卖局,各隶属海关: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的联系,进一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打击合力,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经自治区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农业局、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税局、烟草专卖局、南宁海关共同协商,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具体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活动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力度。
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各单位要确定主管负责人与具体联络人员,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的相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违法案件移送标准,理顺和规范对案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移送的关系,使联系配合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每个月对行政处罚、移送案件、审查批捕、立案监督、起诉、判决等情况相互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