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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黔府函〔2006〕19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六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发布。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责任,调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搞好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放在重要地位,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好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和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工程建设。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促进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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