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被: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6日)停止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
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解决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实际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双低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各类企业中收入偏低的农民工可自愿申请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
(三)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14%。
三、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