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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6〕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武部:
  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与接收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兵员状况,今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末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出现役。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上从2006年11月底开始接收,2007年1月底结束。转业士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转业计划,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档案交接时间从2007年1月10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2007年4月1日。转业士官收到接收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2007年7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发〔2006〕32号文件要求及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进一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近年来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1号)精神,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6〕32号文件精神,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各地安置任务和改革情况给予经费补助。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2号)精神,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民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做好后续服务,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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